债权保全裁定书(通用3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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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保全裁定书(通用3篇)债权保全裁定书 篇1

  (201)民一终字第69-1号

  上诉人(一审原告):_________________莫某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王某水,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李某来,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上诉人(一审被告):_________________张某麟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向阳,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_________________刘某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夏某成,北京(重庆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唐某峰,北京(重庆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_________________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_________________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号。

  法定代表人:_________________常某晔,该公司总经理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王某,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一审被告:_________________**集团工程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_________________四川省华蓥市路号。

  法定代表人:_________________杨某忠,该公司董事长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陈某富,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本院审理上诉人莫某、上诉人张某麟与被上诉人刘某、被上诉人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**公司)以及一审被告**集团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**公司)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上诉人莫某对**公司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上诉,并于20__年3月28日申请解除对**公司在重庆市建设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__.4303万元及应收利息的保全措施。经本院审查,上诉人莫某于20__年10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请求保全**公司、**公司对重庆建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建设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。一审法院于20__年10月24日作出(20__)渝高法民初字第29-1号民事裁定,冻结**公司对重庆市交通建设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20__.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的到期债权。因莫某在二审中未对**公司提出上诉,且申请对**公司撤回保全申请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解除对**集团工程有限公司20__.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到期债权的保全措施。

  本裁定立即执行。

  如不服本裁定,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,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  审判长姚

  代理审判员王

  代理审判员姜*

  ___ 年 ___ 月 ___ 日

  书记员王债权保全裁定书 篇2

  你好,关于执行程序对到期债权保全裁定书的相关内容如下: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
  民事裁定书

  (20__)民一终字第69-1号

  上诉人(一审原告):_________________莫某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王某水,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李某来,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上诉人(一审被告):_________________张某麟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向阳,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_________________刘某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夏某成,北京(重庆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唐某峰,北京(重庆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_________________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_________________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号。

  法定代表人:_________________常某晔,该公司总经理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王某,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一审被告:_________________**集团工程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_________________四川省华蓥市路号。

  法定代表人:_________________杨某忠,该公司董事长。

  委托代理人:_________________陈某富,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本院审理上诉人莫某、上诉人张某麟与被上诉人刘某、被上诉人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**公司)以及一审被告**集团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**公司)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上诉人莫某对**公司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上诉,并于20__年3月28日申请解除对**公司在重庆市建设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__.4303万元及应收利息的保全措施。经本院审查,上诉人莫某于20__年10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请求保全**公司、**公司对重庆建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建设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。一审法院于20__年10月24日作出(20__)渝高法民初字第29-1号民事裁定,冻结**公司对重庆市交通建设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20__.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的到期债权。因莫某在二审中未对**公司提出上诉,且申请对**公司撤回保全申请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解除对**集团工程有限公司20__.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到期债权的保全措施。

  本裁定立即执行。

  如不服本裁定,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,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  审判长姚

  代理审判员王

  代理审判员姜*

  ___ 年 ___ 月 ___ 日

  书记员王债权保全裁定书 篇3

  ( ) 民初字第 号

  原告: (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)。

  被告: (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)。

  (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,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。)

  本院在审理 (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)一案中, 告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 (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),并已提供担保(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)。(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,把“ 告 “一段删去,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。)

  本院认为, 告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〔法院依职权采取的,改为:“本院为了 (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)”〕。依照 (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)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(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)。

 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  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  审判长

  审判员

  审判员

  年 月 日

  (院印)

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

  书记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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